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
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
舟普政发〔2008〕27号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属各单位:
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大力实施“服务富区”战略,努力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,根据区委、区政府《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精神,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。
1、设立专项资金,加大扶持力度。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和导向作用,设立发展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,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逐年递增,重点扶持服务业新兴业态、新建项目发展及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,鼓励企业规模经营、争创品牌、提升档次。
2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。对从事运输、仓储、货物中转、货运代理、批发配送等业务以及建设大型物流基地、物流枢纽、区域性物流中心的物流企业,且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,在综合地价款、财政补助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,并可实行“一企一策”政策。鼓励物流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、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,对实际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,给予贴息扶持。鼓励发展海运业、集装箱运输业和厢式货运业,海运业、道路货物运输业扶持政策另行制定。
3、鼓励企业开发商务楼宇。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,综合用于写字楼、商业广场、商务中心等的商务楼宇建设项目,酌情补助综合地价款。聘请国家级物业管理企业或同类资质境外企业管理商务楼宇物业,且管理期限达到三年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开发商一定额度奖励。
4、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。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有关行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的,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,实行“一企一策”或“一行业一办法”的扶持政策。
5、鼓励培育总部经济。对从区外引进的总部企业,根据行业不同和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,实行“一企一策”的扶持政策。
6、鼓励发展会展业。由本地政府部门批准,并报经相关部门备案,在本区内举办具有相当规模会展的,根据会展规模情况,实行“一企一策”补助。由本地政府部门组织,并报经相关部门备案,参加省级以上各类会展的企业,按其展位费用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助。
7、鼓励发展游艇业。对在我区境内组建游艇俱乐部,且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,自游艇俱乐部项目竣工后,按标准的80%补助综合地价款。对修建游艇专用码头的,按其标准泊位1万元/个给予奖励。
8、鼓励新办高星级酒店。对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办四星级及以上酒店,综合地价款视星级不同给予不同补助:四星级酒店按标准的80%给予补助,五星级酒店按标准的90%给予补助。兑现时间为项目竣工后补助50%,星级评定后再补助50%。
9、鼓励发展经济型连锁酒店、汽车旅馆等新型酒店。对落户我区的国内外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、汽车旅馆等,自项目竣工后,在综合地价款或财政补助上给予一定扶持。
10、鼓励新办高档特色餐饮业和酒吧、咖啡吧等高档休闲娱乐业。对实际投资额较大,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,酌情给予一定补助。
11、鼓励发展休闲旅游业。对新评定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、省级以上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、农家乐特色村、旅游接待村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、旅游海钓基地及获得其它相关荣誉的单位,给予一定奖励。对投资开发观光游轮、水上运动等对全区旅游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项目,酌情给予补助。
12、鼓励新办景区景点。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,且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景区景点项目,综合地价款给予一定补助。
13、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。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和市级旅游集散中心,自工程竣工后,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,酌情给予一定补助。
14、鼓励开设国际旅行社。对区内外企业在我区开设国际旅行社的,自营业之日起,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。
15、鼓励发展入境游。对区内外旅行社招徕、接待境外客人到本区旅游,且规模人数较大的,酌情给予奖励。
16、鼓励举办旅游购物商场。对新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力,且专门销售旅游商品和本地土特产品的商场,按其实际投资额情况给予一定补助。
17、鼓励发展高档文化产业。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,建设主题公园、文化产业园区、科教产业园区、动漫等文化产业,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,视其实际投资额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助。
18、鼓励新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(库)。对在城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(库),且达到一定规模的,按停车场(库)建设实际投资额情况,酌情给予适当补助;对停车场(库)车位面积的综合地价款给予补助。
19、鼓励新办汽车品牌销售店。对落户我区集汽车品牌销售、配件供应、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于一体的“4S店”,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,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。
20、鼓励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。对商贸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、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,或投资新建集信息发布、价格指导、网上交易、资源统一配置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络,且其软件及配套硬件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,并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信息化试点的,视实际投资额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补助。
21、鼓励发展“千镇连锁超市”和“万村放心店”。对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区开设连锁直营店,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认定,每新增一家给予1万元奖励。被工商部门确认为省“万村放心店”的,每家给予1000元补助。对每年评选出来的若干优秀示范超市和放心店,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。
22、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。对采用品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、便利店、大众“放心早点”店、家政服务、洗染等各类便民网点,或较大规模企业到社区设立修理服务、再生资源回收(规划范围内)等网点,或建设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的,给予一定奖励。
23、鼓励发展物业管理服务。对管理规范、住户满意度较高、且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荣誉的,酌情给予一定奖励。
24、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。凡新办独立核算的法律服务、会计评估、管理咨询、广告策划、网络信息、科技研发等知识密集型中介服务业的,酌情给予一定奖励。
25、鼓励投资新办或改造提升专业市场、农贸市场。对新办或改造提升专业市场、农贸市场,且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,在综合地价款、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一定扶持。对利用原有土地转性改建、扩建市场的,因土地转性和容积率提高而缴纳的出让金区属部分给予一定补助。
26、鼓励创办高星级专业市场。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星级文明市场称号的专业市场,按其星级不同给予不同额度奖励,即二星级、三星级、四星级市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、5万元、8万元奖励。
27、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。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批发、零售(连锁)、住宿、餐饮业等企业,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,经营规模(营业收入、利润、税收)首次列入全国排名前100名、省内同业排行前50名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以后年度名次提前的,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,名次未变或退后的不予奖励。
28、鼓励旅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。对年度首次评为“全国百强旅行社”的,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;以后年度名次提前的,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,名次未变或退后的不予奖励。对年度首次评为“浙江省十佳旅行社”的,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;以后年度继续保留该项荣誉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。按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指标情况(接待人次、营业收入、税收等),对发展速度快、服务质量优、社会信誉好的旅行社,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。
29、鼓励流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。对首次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,评为省级以上重点流通企业、行业龙头企业的,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。
30、鼓励服务业企业提高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水平。对服务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5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、400万元、600万元、800万元、1000万元及以上的(不包括建筑安装、房地产业),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、15万元、30万元、60万元、80万元、100万元、120万元奖励。
31、鼓励品牌企业引进。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服务业企业,实行资本合作、品牌授权合作、连锁经营、特许经营、加盟经营等经营模式的(需有授权证书、合作协议书等相关证明),经相关程序确认后,对经营者给予一定补助,对引荐者也给予一定奖励。
32、保护和发展“老字号”。重点扶持“老字号”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网点保护、融资信贷、创新产品、技术设施改造等。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“老字号”荣誉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
33、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先创优。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著名商号及著名、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,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对首次评为四星级、五星级宾馆饭店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对新引进或委托国内外著名酒店集团经营管理、且管理期限达到3年以上的高星级饭店,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。对首次评为“浙江省绿色饭店”、“浙江省星级餐馆”(四星级及以上)的,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。对首次评为国家级、省级餐饮名店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、5万元奖励。对首次获得国家级、省级海鲜名师(厨)称号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3万元、2万元奖励。对首次评为AAAA级、AAA级景区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7万元、3万元奖励。对首次获得国家级、省级各种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或景区,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、2万元奖励。
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其他荣誉的服务业企业,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。
34、鼓励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。对重新装修或改扩建,实际投资额较大,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,酌情给予适当补助。
35、鼓励改善和美化商业环境。对营业场所环境优美,霓虹灯、橱窗设计等富有特色的店铺,酌情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。
36、鼓励发展特色街(区)。对各特色街(区)的扶持政策,视各特色街(区)实际建设情况另行制定。
37、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,特别是积极引进拥有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的专业人才(具体优惠政策可参照舟普政发〔2002〕49号文件执行)。支持和帮助服务业企业搞好业务培训、技能比赛等工作,安排服务业人才培育专项资金,用于人才引进、业务培训、技能比赛等。
38、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服务业项目,进行专题研究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或“一企一策”。
39、本《办法》适用于税收归属普陀的服务业企业,国家专卖专营行业除外。本《办法》所指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主营业务营业税、城建税、增值税25%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。
40、同一企业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,从高享受。同一奖项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,从高奖励或补差奖励。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、省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,不再重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41、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,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乡镇(街道)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初审后,上报区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共同审定,区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在次年5月底前兑现政策。
42、本《办法》由区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43、本《办法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,本《办法》将作相应调整。此前,区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自本《办法》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。
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
舟山市工商局普陀分局
地址: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东路66号
电话:(0580)3013115 30128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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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台胞事务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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